《山东省富硒农产品产业化开发实施方案》配套文件之一
山东省富硒农产品产业管理制度规范
一、前言
第一条:为了保障全省富硒农产品产业化开发活动持续健康有序的发展,保障富硒农产品质量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规范
第二条:本《制度规范》管理的范围是山东省富硒农产品产业化开发活动的全部过程,包括:对富硒农产品产业化开发活动管理者的管理和对生产技术、富硒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加工储运、销售、专业宣传以及质量监控等各环节的管理。是参与富硒农产品产业化开发的所有成员的行为规范。
第三条:富硒农产品产业是一项新兴产业,富硒农产品生产技术是一项高新尖端技术。
富硒农产品产业化开发的最终目标是规模化、规范化的向市场提供安全、优质、健康的食品,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饮食消费需求。
在富硒农产品产业发展进程中,我们制定并坚持“绿色富硒,规范管理,诚信经营,有序发展”的指导方针。确定了“绿色富硒”为中心,“有序发展”为基础, “诚信经营”为总要求。“规范管理”是实现“绿色富硒”的最基本的制度保障措施。
第四条:本《制度规范》是从目前的生产力水平和富硒农产品产业规模的实际出发制定,是标准化生产的必要补充。凡是与国家、省政府相关规定、标准有冲突的地方,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标准执行。
二、管理制度规范的目标和意义
第五条:本《制度规范》的目标是:以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合法利益为前提,实现富硒农产品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
第六条:富硒农产品产业化开发是一项涉及多行业、多学科的宏大的系统工程,工作繁杂,难度较大。为了使其健康发展,必须在统一意志的基础上,建立统一行为规则来规范所有参与者的行为。本《制度规范》是在富硒农产品产业实行标准化管理以前采取的一项必然步骤,也是保障富硒农产品产业化开发事业顺利发展的一项重要的措施。贯彻落实本《制度规范》将对于提高富硒农产品基地建设的成功率,提高富硒农产品行业的公信力,提高各参予单位的经济效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对技术服务站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 根据各地区富硒农产品产业发展情况从利于区域富硒农产品产业化开发工作出发,在有四个以上富硒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区域应建立技术服务站,在指定地点挂牌,统筹负责指定区域的富硒农产品产业化开发工作。
第八条:为了帮助农民合作社和小微企业农业科技创新,本专委会聘请具备专业技术水平和技术业务指导能力的人才组成富硒农产品技术管理部(对外称:富硒技术专家委员会)。分工负责富硒农产品生产技术服务和富硒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和监控工作。
第九条:富硒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本专业委员会技术管理制度的制定、评审工作; 接受本专业委员会领导,负责指定区域的技术服务工作,同时接受被服务单位的监督。
第十条:技术服务站和富硒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本专业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富硒农产品产业化开发的总体规划主动发展富硒农产品生产基地,并对已经帮助建立的富硒基地继续负责。对自己无力继续进行服务管理的基地也可以向本专业委员会报告,另行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负责。
第十一条:技术服务站主要只能是:富硒农产品基地建设的服务、协调、管理;不得以技术服务站的名义从事经营推销活动。
第十二条:富硒技术服务站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服务和技术责任制度。不经允许不得到已经设立技术服务站和其他技术专家负责的区域发展富硒基地。
第十三条:专业技术人员应在指定区域主动发展富硒农产品生产基地并行使技术服务和管控的职能。
技术专家到自己分管以外的富硒基地进行技术业务指导,需经该负责基地的技术人员邀请或事先征得该基地分管的技术人员的同意。
第十四条:技术服务站负责人和技术专家分工负责制度。
1、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技术服务站长、技术专家要对分管的基地产前培训,产中指导,产后检查、产品质量管理和销售管理的服务监督等全过程负责。保障技术服务措施落实到位。
2、监督检查所分管基地的工作。主要监督检查是否按照绿色富硒要求进行生产管理;是否认真落实《富硒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
3、对富硒农产品质量进行监督,防止制假、售假。
4、组织落实本专委会组织的集体活动(相关会议、组团展销、产销对接、评选先进等)
第十五条:技术服务站、技术专家的服务管理界限:
1、不干涉被服务单位的内部事务,做到管理不越权;
2、充分尊重被服务单位的经营自主权。不干涉其具体经营事务,做到服务不越“线”。
第十六条:技术责任制度。
1、 《富硒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的编制。
《富硒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以下简称《技术规程》)要根据农作物生长特性、栽培模式并且按照“安全有效”、成本低廉、使用方便和防止“伪富硒”的原则,由本专业委员会生产技术部编制并负责解释,编制者要署名,以示负责。
2.凡是富硒农产品生产基地、富硒食品加工单位都要严格按照《技术规程》实施。技术服务站长和技术专家在接到《技术规程》后要认真研究,发现与实际不相符的问题要通知生产技术规程编制者及时修订。
3、因为富硒技术原因造成生产损失的,由本专委会生产技术部(生产技术规程编制者)承担责任;凡是因为投入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由投入品供应商承担责任;凡是技术专家个人擅自变更《技术规程》或不向生产者传达《技术规程》,对造成的后果由当事人承担责任;凡是不落实或不完全落实《技术规程》造成的后果,由生产单位或生产者承担。
第十七条:建立交流和汇报制度
1、 各技术服务站和技术专家每月向富硒委办公室通报一次富硒产业进展情况,以便推广先进经验,通报新动向。每年6月底、10月底分别报一次“富硒基地建设情况统计表”,作为出具质量合格证明书和网上公示的依据。
2、各技术服务站和技术专家对分管区域富硒产业方面发生的重要新情况,应及时向主任或分管副主任汇报。
3、富硒委办公室每季度向各服务站和技术专家通报一次全省富硒农产品产业发展情况。
四、生产基地建设管理制度规范
第十八条:富硒农产品生产基地(以下简称:富硒基地)建设是富硒农产品产业化开发的基础,是绿色富硒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源头,规范管理应从源头抓起。富硒基地建设要按照《建设富硒农产品生产基地须知》 (以下简称:建设基地须知)规定要求,有秩序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拟新建的富硒基地,组织机构、生产面积、基础管理、环境条件等要符合“建设基地须知”规定条件的,技术服务站、分管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帮助完善手续并督促落实《富硒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规定的全部工作。
1、对新建设的富硒基地,接到建设富硒基地申请后,技术服务站负责人或技术专家要亲自到现场考察,并将考察意见填写在《建设富硒农产品生产基地申请表》,报富硒委审批后由分管的技术专家进行技术培训并指导实施。
2、对老富硒基地实行计划管理,每年生产前应向富硒委办公室申报“富硒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计划”。“计划”由分管的服务站长或技术专家签字后汇总上报。
第二十条:富硒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建设布局。
1、拟新建富硒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首先要照顾老富硒基地的发展空间,原则上不得在同一县区或老基地相邻地区建设与老富硒基地品种相同的富硒基地。
2、对于单项品种种植面积形成产业的县域(例如栖霞市的苹果、滨州市沾化区的冬枣)可一个乡镇建设一家富硒基地。如因特殊情况,必须发展的,应事先征得已建设富硒基地单位的同意。
3、进行县域富硒农产品产业化开发的地区,也要按照“建设富硒基地须知”规定要求,有组织、有秩序的运行。
4、重点帮助老基地发展壮大。老富硒基地经过2-3年的建设生产面积仍达不到要求或无发展前途的,要实行淘汰制或合并到相邻的基地。
5、富硒肥剂供应企业,按照本富硒委办公室下达的计划,对富硒基地或技术服务站直接供应富硒肥剂。无计划的不得供给。
第二十一条:富硒农产品生产基地在本协会享受的的优惠待遇:
1、 指定技术专家无偿进行技术服务。
2、 对经检测符合富硒农产品质量要求的山东农技协富硒委出具“质量合格证明书”并在山东富硒农产品网站进行公示。
3、 向经营商推介富硒农产品。
4、 无偿提供相关的技术、业务、政策信息。
5、 对于编制富硒农业科技项目书等事宜,优先获得本专业委员会技术帮助。
6、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组织的两年一次评先活动。
五、技术管理制度规范
第二十二条:技术管理是规范管理的基础。技术管理部、各地的技术服务站、各富硒基地的技术管理机构形成全省一致的富硒农产品产业技术管理组织架构。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制度规范》、《富硒基地建设须知》、《富硒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和各富硒基地制定的技术管理制度构成全省统一的富硒农产品产业技术管理制度体系。
第二十四条:本专业委员会技术服务站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要严格遵守本专业委员会的技术管理制度,在本技术管理制度框架内发挥技术专长并不断吸纳新的科学技术,丰富技术知识。
第二十五条:各富硒农产品基地都要建立技术管理机构或专职技术负责人,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和完善技术管理制度并张贴上墙。同时要建立技术管理档案。富硒基地的技术管理制度要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并不违背本《制度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技术服务站和专业技术人员要主动服务指导,加强科普活动,同时行使如下监督权力:
1、禁止使用有可能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投入品或用污染水源浇园;
2、及时纠正或制止不按照《富硒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的行为;
3、对技术管理混乱,可能影响富硒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因素要给予及时纠正,富硒基地不纠正的应及时向富硒委汇报,并作出不良记录。
第二十七条:农业投入品专供制度
1、凡是农民合作社建设,农户分散管理的富硒农产品生产基地,富硒基地建设单位必须设立“农业投入品”专供站。对有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投入品(肥料、农药、果袋、除草剂、调理剂)实行专供制度。
2、实行农投品专供制度是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专供站供应的农投品必须符合绿色农业要求。不得以建设富硒基地的名义强行搭售农业投入品。
3、对于企业、家庭农场建设富硒基地所用农业投入品和专供站供应的农业投入品要经分管的专业技术人员审查,并主动请当地政府的植保或农技部门的技术专家事先把关。
第二十八条:富硒肥剂供应制度。
富硒肥剂是富硒农产品生产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福熙欣牌富硒肥剂,是全省富硒基地建设指定使用的产品。实行全省统一价格。富硒肥剂生产厂根据本专业委员会安排的计划,向富硒基地建设单位供应,并不得在市场流通。富硒基地按照统一规定的价格向本基地内农户供应,不得流向市场。要加强对富硒肥剂质量和供应秩序的监管工作。
第二十九条:农业生产技术推广制度。
富硒基地建设单位应积极接纳经过试验成功的先进的农业新技术、新设施、新品种、新方法。
本专业委员会专业技术人员主要的技术推广任务是“绿色农业生产技术”和“富硒农业生产技术” 对于其他先进实用的农业生产技术可以推介,没有经过考察论证或没有经过试验的不准推广。不经集体讨论同意的,不得以本专业委员会的名义推广。
第三十条:农业投入品推广、推介制度。
1、本专业委员会积极组织考察科技含量高,生产者具有合法生产经营资质,质量稳定,价格公道,符合绿色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农业投入品,向富硒基地推介。
2、对只有商品名称,没有成分含量或没有合法生产资质的农投品不予推介。
3、对有可能带来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农投品不准推介并明确表示反对使用。
4、对于以本专业委员会或以本专业委员会技术专家名义推荐的农业投入品,都需经过试验确定安全有效后、由本专业委员会集体讨论确定,形成文件并在《山东富硒农产品网》站公示,专业技术人员应积极向基地推介。凡不是本专业委员会推介的 “农业投入品”不准以本专业委员会专家的名义推广和推介。
六、富硒农产品、富硒食品的认定
第三十一条:富硒农产品必须是在绿色农业基础上按照《富硒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生产,富硒食品必须是以富硒农产品为主要原料加工;硒含量符合规定的区间值要求的产品。
第三十二条:富硒食品硒含量区间值指标
1、在国家没有发布富硒食品硒含量标准以前,参照国内其他省(区)发布的地方标准,本专业委员会确定以下富硒食品的硒含量区间值技术指标:
粮食(成品粮)、油料及其制品150-500µg∕kg;水果、西甜瓜、草莓、鲜蔬菜15-100µg∕kg;干果、干菜100-500µg∕kg;山药、薯类、大姜、大蒜20-200µg∕kg;果酒、饮料 75-200µg∕kg;禽蛋、畜禽肉250-500µg∕kg;植物油50-500µg∕kg;食用菌(湿基)50-150µg∕kg。
2、各类富硒食品硒含量技术指标区间值的变动、食品分类在国家没有发布标准以前,由本专业委员会技术专家委员会集体论证后确定。
第三十三条:富硒农产品(食品)的认定
1、富硒农产品(食品)销售前,应当采集具有代表性的样品,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硒含量,产品中硒含量达到富硒指标要求的,作为富硒农产品(食品)销售。
2、梯次性收获的农产品(如黄瓜、番茄、韭菜、茶叶、禽蛋等)随着生产收获日期的变化,食物中硒含量也会变化,要求不超过三个月检测一次。
3、没有检测或检验报告过期的不能认定为富硒农产品(食品)。
4、食品中硒含量不在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区间值范围的不能认定为富硒食品;
5、在农产品采收前20天内仍然喷施加硒肥剂或在食品加工过程人为添加硒元素的是伪富硒,同样不能认定为富硒食品。
七、加工和储运关节的管理规范
第三十四条:富硒食品加工环节要认真执行我国发布的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和(GB28050-2011)标准,按照绿色食品标准进行管理,确保富硒食品安全。 <, /P>
第三十五条:富硒食品必须是以富硒农产品为主要原料(而非在加工过程人为的添加硒元素),硒含量达到规定的区间值指标要求的产品。
第三十六条:富硒食品原料和成品的收购、运输、储存、包装全过程必须执行国家发布的绿色食品相关标准。
第三十七条:富硒食品加工企业应到富硒基地采购合格的富硒农产品作为加工原料,也可以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合作建富硒农产品生产基地。
对于按照优质优价购买富硒基地的富硒农产品作为原料;生产具备规模产量的,享受富硒基地同等待遇。
第三十八条:储存管理。
富硒农产品、食品要在符合质量安全条件的地方分批次、分等级储存。防止与普通产品混存。杜绝与任何的污染物混存,防止二次污染。
第三十九条:运输管理。
富硒农产品、食品运输要使用专用或清洁车辆,对于装运过污染物的车辆,在装运前必须清洗消毒;无论自运还是托运,严禁与任何污染物混装混运。防止运输过程造成污染。
第四十条:循环或非正式包装物管理。
对于富硒农产品使用的循环包装物应当专用,并要经常清洗消毒。一次性非正式包装物(如编织袋、塑料袋、塑料箱、盒等)要符合包装食物的标准要求,防止包装物污染。
八、销售管理规范
第四十一条:富硒食品的品质、价格、市场定位
1、富硒食品是安全、优质食品;是健康的、理想的食品;是具有补硒功能的食品;是适合当代人们饮食消费需求的高档食品。
2、富硒食品的价格应体现优质优价原则。
3、目前富硒食品的销售对象是中高档消费群体、特殊需求的群体和礼品市场。
4、经营方式应当是专营店或连锁专营店经营、大型商超的专柜经营、电商或微商经营。不提倡进入农贸市场和路边摆摊经营。
第四十二条:鼓励建立方便快捷的富硒食品销售体系
1、本专业委员会支持富硒食品专业经营企业发展,对布点合理,店面整洁,管理有序,诚信经营的企业给予技术支持和业务信息支持。
2、鼓励富硒基地进城设点经营。
3、不定期召开产销对接会议,为供需双方洽谈业务提供方便。
第四十三条:诚信经营制度
1、供需双方都要遵守诚信经营制度。严禁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不准以次充好,不准短斤少两。
2、富硒食品经营单位采购时应当要求供货方提供本批产品的硒含量检验报告(提交复印件需加盖生产单位的公章),出售富硒食品时要将硒含量在包装物或产品说明书中明示。
3、鼓励正当的竞争行为,反对在同一地区或同一商场采取降价竞争或随意贬低其他单位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四十四条:关于包装、标签硒含量标注规定
1、富硒食品包装,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标准的规定要求印制。
2、富硒农产品的包装物应标明“富硒”字样,同时在包装物显眼的位置标明硒含量数值,应以µg∕100g 或mg∕kg 表示。
3、富硒农产品的标签,在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印制的同时要标明硒含量的数值,标注方式与包装标注相同。
4、柜台销售富硒农产品散货时,在明码标价牌上同时标注硒含量数值。
第四十五条:富硒食品防护措施
本专业委员会对参与富硒农产品产业化开发的生产、加工单位生产的富硒食品采取如下四项保护技术措施。
对检测合格的产品,出具“质量合格证明书”,并注明有效期。
对检测合格的产品,及时在《山东富硒农产品》网站公示。
3、 本协会与科技信息单位合作建立统一的富硒农产品质量追溯平台,帮助富硒基地培训质量追溯工作人员,为各富硒基地实行质量追溯制度提供方便。
凡是参加本协会质量追溯平台建设的单位,不必再粘贴“防伪标识”。
九、专业宣传管理规范
第四十六条:加强对富硒农产品产业和富硒知识的宣传,普及科学补硒知识,让更多的人了解富硒食品、认知富硒食品,是富硒食品事业取得成功的必要条件。
专业宣传阵地建设。
《山东富硒农产品》网站是本专业委员会的官方网站,也是山东富硒农产品产业化开发的专业宣传阵地。积极创造条件探索联合基地与报社、电视台合作建设富硒专业宣传阵地的路径。
2.宣传阵地要为富硒农产品产业化开发服务,坚持专业化、知识性、真实性和快捷性原则,杜绝虚假宣传和扩大事实的宣传。
3、统一宣传口径。
本协会工作人员要按照登记的业务范围和制定的文件规定的观点、口径宣传,不准以本专业委员会或本专业委员会工作人员的身份发布与本专业委员会制定的方针相违背的观点。
4、要着重宣传富硒食品“安全、优质、健康”的品质特点;不要把食品当做“药品”或“保健品”宣传。富硒食品与硒的功能应区分宣传。
第四十七条:规范本专业委员会公开的形象宣传。以本专业委员会名义单独举办或联合举办的各类公开活动必须由主任办公会批准。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假借本专业委员会的名义举办或联办公开的活动。
十、质量监控责任制度
第四十八条: 对富硒农产品进行全方位质量监控,本专业委员会所有成员都有对富硒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的权利和责任。
1、富硒基地建设和食品加工单位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度。同时要建立分级负责和专人监督检查的制度。技术专家对分管的富硒基地既有全程服务的义务,也有全程监控权利。
2、富硒基地必须在符合绿色农产品生产条件的园区建设,并要按照绿色食品标准进行管理;对新建设的富硒基地,要注意考察生产环境、水源管理情况,对不符合绿色农业生产条件的不支持建设富硒基地。如果发生质量安全问题,考察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实行质量追溯制度。
各富硒基地要从生产源头作好生产记录,尤其是对有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节点要详细记录,产品出售前要如实填写追溯信息资料,参加统一的富硒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建设。每个产品包装单元都要粘贴一张追溯码,便于追溯源头,同时也便于消费者监督。
富硒农产品供应单位对所供产品的内在品质(硒含量、安全指标)承担不可逆转的责任。加工、储运单位承担该环节质量安全责任。生产者对经营者负责,经营者对消费者负责。如果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消费者追溯到经营单位,经营单位追溯到生产单位,生产单位追溯到生产者。
第五十条:富硒食品安全事故分析、处分制度
1、如果被政府有关部门检查发现或消费者投诉富硒食品的质量安全问题,本专业委员会及时派人与分管的技术服务站、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调查分析小组,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进行调查分析。
2、调查分析要做到搞清事实,证据充分,追查到人,提出处理意见,不准袒护,不搞文过饰非。
3、富硒基地没有实行追溯制度的,如果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生产单位承担责任。
4、凡是富硒基地负责人对事故调查不配合、不积极处理责任人的,取消参加富硒农产品产业化开发的资格,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一条:防控假冒伪劣制度
1、要积极主动的揭露假冒伪劣现象,戳穿假冒伪劣骗局。
2、本专业委员会工作人员、技术服务站、专业技术人员不允许帮助、袒护假冒伪劣行为。
3、参加全省富硒农产品产业化开发的单位不准制假、售假;凡是准帮助参与假冒伪劣行为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取消参加富硒农产品产业化开发的资格。
4、对于群众举报的涉及富硒食品的制假售假行为,应积极调查取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并在《山东富硒农产品网》站给予揭露。要积极支持和协助富硒生产经营单位揭露“假冒伪劣”的维权行为。
5、本专业委员会工作人员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或是帮助他人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要从严处理。是聘任的予以解聘,是选举的予以罢免。
十一、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规范由山东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富硒农产品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济南富硒农产品协会理事会联合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规范》从通过之日起开始实行。
山东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富硒农产品专业委员会
2016年 10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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